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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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凹痕去除装置

决定号: 36017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22日

申请号: 201520158625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握友智能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周蕾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小东


聚氧化烯多元醇或聚氧化烯一元醇以及聚氨酯树脂

决定号: 32493

决定日: 2017年06月12日

申请号: 201080014392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张洁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马志锋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金世煜;苗堃


冷轧钢板及其制造方法、电池及其制造方法

决定号: 28343

决定日: 2016年01月05日

申请号: 200780009180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闫宇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金龙河;盛曼


对象的位置获取

决定号: 26812

决定日: 2015年08月17日

申请号: 200880121047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发那科株式会社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汪送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专利代理(香港)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严志军;梁冰


太阳能电池的背板

决定号: 24499

决定日: 2014年11月26日

申请号: 200680035071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旭硝子株式会社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汪送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丁香兰;赵冬梅


含2,6-二异丙基苯酚和乙二胺四乙酸盐的水包油型乳液

决定号: 23982

决定日: 2014年09月22日

申请号: 95197780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汪送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专利代理(香港)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李连涛;刘健;郭煜


无菌医药组合物

决定号: 23985

决定日: 2014年09月22日

申请号: 200610101863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汪送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专利代理(香港)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李连涛;刘健;郭煜


制备可膨胀聚苯乙烯的方法

决定号: 20560

决定日: 2013年04月25日

申请号: 03813807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积水化成品工业株式会社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新宇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林柏楠;张雪珍


太阳能电池胶膜

决定号: 16560

决定日: 2011年04月22日

申请号: 200820163329.X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普利司通株式会社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新宇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兵;黄美娟


轮转机印刷用涂布纸及生产方法

决定号: 16140

决定日: 2011年03月01日

申请号: 200310112619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王子制纸株式会社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新宇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陈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