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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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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种新型车载保温水杯及其使用方法

决定号: 152960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29日

申请号: 201610165724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义乌市格策日用品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汇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宏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可防滑的智能保温杯及其使用方法

决定号: 143008

决定日: 2018年04月08日

申请号: 201610165722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义乌市格策日用品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汇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宏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可提高密封性的保温杯及其使用方法

决定号: 141583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22日

申请号: 201610165723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义乌市格策日用品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汇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宏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智能保温杯及其使用方法

决定号: 142000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16日

申请号: 201610165725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义乌市格策日用品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汇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宏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