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具有自动对中定位装置的梳型交换汽车搬运器

决定号: 31668

决定日: 2017年03月06日

申请号: 201220144962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金辉;刘常伦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汉鼎理利专利代理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潘满根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徐国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