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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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烟酰胺类衍生物的甲磺酸盐A晶型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

决定号: 33126

决定日: 2017年08月31日

申请号: 201510398190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9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元霞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李红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