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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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安全性高的桂哌齐特药用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其应用

决定号: 29876

决定日: 2016年08月10日

申请号: 201110006357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元霞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宋新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