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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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 22520

决定日: 2014年03月17日

申请号: 200380103629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陈宛资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谢静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专利代理(香港)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杨生平;王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