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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刷卡发光指示功能的智能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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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
353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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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:
2018年03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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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号:
201520922968.X
展开
申请日: 2015年11月19日
申请人:智嘉通讯科技(东莞)有限公司
国际分类号:G06K19/0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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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:
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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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结论:
全部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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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
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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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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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侯奇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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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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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徐勋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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