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具刷卡发光指示功能的智能卡

决定号: 35334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17日

申请号: 201520922968.X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侯奇慧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徐勋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