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基于RFID的餐饮结算系统

决定号: 27218

决定日: 2015年09月29日

申请号: 201420373030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武金花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许春兰;周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