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带驱动器和打印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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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
193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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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:
2012年09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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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号:
200510059013.7
展开
申请日: 2001年09月05日
申请人:赛福尔有限公司
国际分类号:B41J33/34;B41J2/3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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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:
马肯依玛士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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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结论:
部分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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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
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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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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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项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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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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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刘晓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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