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移动装置

决定号: 34780

决定日: 2018年01月23日

申请号: 201310032515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鼎佳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伟锋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许传淑;朴明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