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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LED图像显示装置及电视机和投影仪
决定号: 68357
决定日: 2014年04月09日
申请号: 200910213022.5 展开
请求人: 肖西昌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同泽专利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闫彪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