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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齐墩果酸衍生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

决定号: 57584

决定日: 2013年09月10日

申请号: 200810124176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南京大学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天翼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黄明哲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