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带双胶塞的大输液软袋、瓶包装用组合盖

决定号: 21905

决定日: 2013年12月24日

申请号: 200620051587.X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陈明戈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素琴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吴贵明


大输液软袋(瓶)包装用焊接式组合盖

决定号: 21872

决定日: 2013年12月23日

申请号: 200420113804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陈明戈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素琴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吴贵明


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的双驱动齿轮机构

决定号: 21814

决定日: 2013年12月16日

申请号: 201010223757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常州亚通杰威电机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素琴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内燃机机油泵

决定号: 21923

决定日: 2013年12月16日

申请号: 200410014460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高淳县兴动机油泵厂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中国专利法第33条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素琴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组合盖及具有该组合盖的包装容器

决定号: 21846

决定日: 2013年12月14日

申请号: 200820126636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陈明戈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素琴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吴贵明


一种一次性使用引流管

决定号: 60114

决定日: 2013年11月20日

申请号: 201010194048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苏州新区华盛医疗器械厂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素琴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叠装用角垫

决定号: 21449

决定日: 2013年09月23日

申请号: 200820163426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素琴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俞润体


一种砖块的无托盘免养护包装结构

决定号: 21185

决定日: 2013年08月08日

申请号: 201220311239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郎溪县政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素琴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合肥天明专利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奚华保


作业车的履带行走装置

决定号: 21190

决定日: 2013年08月01日

申请号: 99110929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泰州现代锋陵农业装备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素琴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葛青


2,6-二氯-4-三氟甲基苯胺的生产方法

决定号: 21195

决定日: 2013年07月31日

申请号: 200710134747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南通市海圣药业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1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素琴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安伦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张小英;吴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