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锂离子电池复合隔离膜

决定号: 117209

决定日: 2016年12月05日

申请号: 201110141448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东莞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;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;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33条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天津市北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曹玉平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吡咯并喹啉醌在制备防治肿瘤药物的用途

决定号: 112505

决定日: 2016年08月02日

申请号: 201210242365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天津市北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陆艺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复合体声波谐振器

决定号: 105945

决定日: 2016年02月22日

申请号: 201110107703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庞慰;张浩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天津市北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杜文茹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