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轻型滚轮罐耳

决定号: 34085

决定日: 2017年11月30日

申请号: 200720023022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山东宇豪工贸有限公司;山东诺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;淮南东华欧科矿山支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贺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宋永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