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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智能面条机
决定号: 33432
决定日: 2017年09月21日
申请号: 201520873252.5 展开
请求人: 韩勇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叶新建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一种无残留立式家用面条机
决定号: 33297
决定日: 2017年09月06日
申请号: 201410507982.3 展开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