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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吊粒产品的注塑后自动化处置设备的产品收集输送机构
决定号: 35818
决定日: 2018年05月03日
申请号: 201220246674.6 展开
请求人: 马伟强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孟午君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一种鼻假体
决定号: 35750
决定日: 2018年04月24日
申请号: 201520186880.6 展开
请求人: 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
法律依据: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戴建波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峰
吊粒产品的注塑后自动化处置设备的牵引机构
决定号: 35660
决定日: 2018年04月04日
申请号: 201220246671.2 展开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