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吊粒产品的注塑后自动化处置设备的产品收集输送机构

决定号: 35818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03日

申请号: 201220246674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马伟强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孟午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鼻假体

决定号: 35750

决定日: 2018年04月24日

申请号: 201520186880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戴建波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峰


吊粒产品的注塑后自动化处置设备的牵引机构

决定号: 35660

决定日: 2018年04月04日

申请号: 201220246671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马伟强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孟午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