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片状鞋材及其生产设备

决定号: 33202

决定日: 2017年08月11日

申请号: 201320697626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东莞大鼎机械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罗晓聪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东莞市中正知识产权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成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