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粒状加酶洗涤剂组合物

决定号: 21565

决定日: 2013年11月04日

申请号: 200880021387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陈志钊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国钊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专利代理(香港)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李波;付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