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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防爆卤钨灯
决定号: 6710
决定日: 2004年12月08日
申请号: 02234917.0 展开
请求人: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知友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小敏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决定号: 6709
申请号: 02237239.3 展开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