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次性使用的商标或标志物

决定号: 8901

决定日: 2006年07月28日

申请号: 98229038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;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;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任虹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