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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次性使用的商标或标志物
决定号: 8901
决定日: 2006年07月28日
申请号: 98229038.1 展开
请求人: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;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;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任虹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