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含铜离子酸性蚀刻液再生系统

决定号: 30099

决定日: 2016年09月02日

申请号: 201020567155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无锡市瑞思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聂启新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张全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