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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松散金属废屑压块机及加工方法
决定号: 97686
决定日: 2015年09月21日
申请号: 201010598051.0 展开
请求人: 江阴市瑞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无锡大扬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赵臻淞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