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降压控制电路外置结构及应用这种结构的电水壶

决定号: 27427

决定日: 2015年10月28日

申请号: 201120185741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山市东凤镇国扬电器厂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无锡市汇诚永信专利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叶勇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刘兴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