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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咖啡瓶
决定号: 34820
决定日: 2018年01月26日
申请号: 201230614509.7 展开
请求人: 应跃武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7条第2款;专利法第23条第1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杭州之江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费微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魏晓波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