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次性安全输液器

决定号: 33668

决定日: 2017年10月22日

申请号: 200580030194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宁波市江东元典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杭州之江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朱枫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段守富


盐酸头孢替安酯片剂及其生产工艺

决定号: 127461

决定日: 2017年07月25日

申请号: 201410065284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优胜美特制药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杭州之江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牛世静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