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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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永磁耦合调速器控制装置

决定号: 127921

决定日: 2017年07月26日

申请号: 201410237306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武汉凌达知识产权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念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用于多应用间的安全共享动态内存系统和方法

决定号: 71883

决定日: 2014年08月29日

申请号: 200710052495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武汉凌达知识产权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宋国荣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