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自动压浆设备的除尘环保系统

决定号: 36324

决定日: 2018年06月19日

申请号: 201621123667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无锡市康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周晓东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催化剂回收过滤器

决定号: 35295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21日

申请号: 200820057362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赵臻淞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聂启新;严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