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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氢泉器及其氢泉器制取氢气的方法
决定号: 89594
决定日: 2015年05月08日
申请号: 201110144641.0 展开
请求人: 余洪恩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江西省专利事务所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卫东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