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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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偏光镜片及其成型模具

决定号: 21060

决定日: 2013年07月24日

申请号: 201120190707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厦门珈昕偏光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泉州市诚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戚东升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李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