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可携式电子装置与其光学成像镜头

决定号: 109944

决定日: 2016年05月25日

申请号: 201210385560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玉晶光电(厦门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泉州市诚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赖开慧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