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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抑制哮喘咳嗽的穴位按摩治疗仪
决定号: 131625
决定日: 2017年10月11日
申请号: 201510309384.X 展开
请求人: 济南高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济南信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姜明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