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抑制哮喘咳嗽的穴位按摩治疗仪

决定号: 131625

决定日: 2017年10月11日

申请号: 201510309384.X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济南高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济南信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姜明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