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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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棘动工具

决定号: 29875

决定日: 2016年08月12日

申请号: 00103297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浙江迈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戴晓翔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宋新月;赵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