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适合绿茶制作的多槽锅

决定号: 36307

决定日: 2018年06月13日

申请号: 201410502494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何宗龙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许守金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杭州知通专利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应圣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