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后换档器

决定号: 26761

决定日: 2015年07月28日

申请号: 02127848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;史黎清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3条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戴晓翔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专利代理(香港)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杨松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