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鼠标板和便携电子设备支架

决定号: 20730

决定日: 2013年05月22日

申请号: 201120190449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深圳市华普工贸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志明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市兴科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杜启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