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扰流设备及无升力汽车

决定号: 114850

决定日: 2016年09月21日

申请号: 201310021699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朱晓义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市博锐专利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明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同时处理和制备乳状液化妆品的方法

决定号: 109410

决定日: 2016年05月09日

申请号: 201180041885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卡维塔妮卡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市博锐专利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明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