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伸缩型按摩器

决定号: 35146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06日

申请号: 201320708545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联志(惠州)礼品制造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陈永辉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刘立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