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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玻切体位桌

决定号: 134363

决定日: 2017年11月20日

申请号: 201410324807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温州眼视光发展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坚强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梳齿状刀片结构及加工方法

决定号: 33508

决定日: 2017年09月22日

申请号: 201210263305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浙江美森电器有限公司;林波;飞利浦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9条第1款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林益建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李宁


一种触头电火花烧结的工艺

决定号: 93591

决定日: 2015年07月13日

申请号: 201110331070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林益建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