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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新型铁/碳纳米管分级纳米复合材料的原位制备方法
决定号: 93107
决定日: 2015年07月13日
申请号: 201110248537.6 展开
请求人: 浙江师范大学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湖北武汉永嘉专利代理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超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