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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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 21229

决定日: 2013年08月01日

申请号: 99115985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龚滨良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中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蒋洪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