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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具有升级功能的点钞机
决定号: 17401
决定日: 2011年10月12日
申请号: 200820206303.9 展开
请求人: 浙江维融电子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黄伟丹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刘延喜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