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具有升级功能的点钞机

决定号: 17401

决定日: 2011年10月12日

申请号: 200820206303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浙江维融电子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黄伟丹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刘延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