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用于卷起和展开皮带的设备

决定号: 30675

决定日: 2016年11月24日

申请号: 201210299532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苏州佩德漫特工贸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范晴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魏金霞;田军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