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清洁器具

决定号: 29155

决定日: 2016年05月12日

申请号: 200730001389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科沃斯机器人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孙仿卫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葛青;陈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