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在车辆部分之间具有铰接装置的铰接式车辆

决定号: 26427

决定日: 2015年06月30日

申请号: 201420032821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朱肖肖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苏州慧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安纪平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吴鹏;马江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