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与手扶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碎茬、开沟联合耕作机

决定号: 29862

决定日: 2016年08月03日

申请号: 201020123037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凤城市宏远农机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辽宁沈阳国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于长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