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大结晶绿碳化硅冶炼工艺

决定号: 64424

决定日: 2014年03月14日

申请号: 200910306933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通化宏信研磨材有限责任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通化旺维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