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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钙钛矿型催化剂催化直接分解NO脱硝的方法
决定号: 150557
决定日: 2018年04月26日
申请号: 201410737055.0 展开
请求人: 湘潭大学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长沙七源专利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欧颖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一种微波催化分解NO脱硝的方法及一种Cu-ZSM-11的制备方法
决定号: 142025
决定日: 2018年03月23日
申请号: 201410834865.8 展开
一种预应力灌浆设备
决定号: 138529
决定日: 2018年01月24日
申请号: 201410327844.7 展开
请求人: 湖南联智桥隧技术有限公司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