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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高性能水泥与高性能混凝土及其制造方法
决定号: 43683
决定日: 2012年06月20日
申请号: 200510031842.4 展开
请求人: 张卫党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法律依据: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长沙正奇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郭立中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一种改良型压花辊
决定号: 11887
决定日: 2008年06月25日
申请号: 200420083490.8 展开
请求人: 林寅仁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何为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