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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玻璃瓶(六边形50G)
决定号: 35668
决定日: 2018年04月16日
申请号: 201530225191.7 展开
请求人: 广州玻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;专利法第23条第2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付奕昌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月春;刘国伟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